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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费医疗患者门(急)诊、住院就医须知

作者:郜凯华 来自:医保办 时间:2020-05-30 文章点击率:

公费医疗患者门(急)诊须知

一、公费医疗患者就诊时需读取“北医三院信息注册码”,门(急)诊收费窗口或自助机缴费。

二、根据公费医疗管理文件,公费医疗患者门诊开药规定

1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门诊开药量的规定,统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处方。

2、开药量

(1)急性病不超过三日药量、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、行动不便者可开两周量。

(2)对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以下十种疾病,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: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冠心病、慢性肝炎、肝硬化、结核病、精神病、癌症、脑血管病、前列腺肥大。

(3)以上十种疾病的伴随症或并发症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,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。例如:冠心病患者伴有高脂血症,糖尿病患者继发周围血管病变、周围神经病变、眼病、肾病,高血压患者继发肾病等。

3、公费医疗患者使用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、诊疗项目及超标准服务设施等,需患者同意方可使用,费用由个人自费。

4、公费医疗患者服药期内不能重复开药、超量开药。为了保证公费医疗患者用药的连续性,同时防止个别人员利用政策漏洞多次开药、囤药、倒药等不良行为的出现,对于提前开药的问题暂按以下办法处理:

对于公费医疗患者在开出的药品还有5天以上的药量时,再次到医院开具同一个药品的,视为异常情况。

5、开药人员

(1)强调实名制就医,“见人见病”医师才会给您开药。

(2)当患者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类药品,但因患有精神病或行动不便、长期卧床等原因,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,可委托家属代开药。

6、代开药如何办理

(1)对患者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,但因患有精神疾病或行动不便、长期卧床等原因,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,可由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和社保卡)、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(或出院诊断证明),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。

(2)对于上述患者,每次开药量不能超过1个月,连续开药3个月后,患者应亲自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,以便医生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。

三、门诊转诊转院治疗

1、患者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的,由医生填写《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(院)单》,到门诊一楼盖章处审核盖章。

2、转诊(院)制度严格遵照门诊部转诊(院)制度执行。

3、转诊条件:

(1)公费医疗患者,原则上不能转往军队医院就医。如果病情需要可以转到与北医三院同级别的市属医院(三级甲等A级A类医院),或者可以转到本区域内政府直属卫生系统二、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。临终病人可转一级医院。

(2)校医院转诊到我院就诊,需经门诊部门的门诊楼一层盖章处进行登记盖章。

四、公费医疗患者急诊就医,正常使用三院“信息注册码”结算。

五、公费医疗报销原则

公费医疗患者持收据回单位报销,比例由单位制定。

公费医疗患者住院须知

一、办理住院手续

患者需要出示“身份证”和“公费医疗证”或“高干医疗证”,全额交住院押金(现金、支票均可)。

二、住院期间

1.患者押金不足时,请尽快到住院处补交住院押金,以免影响治疗。

2.患者住院期间使用的药品、检查、治疗等项目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三大目录执行。

3.患者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药品、诊疗项目及超标准服务设施等,个人全部自费。并需由医师填写“特种检查、治疗、自费项目协议书”,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。

4.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发生门(急)诊现金费用。

5. 患者住院期间如果因本院没有相关检查项目,需要到外院做检查时,须持医生开具的“外院检查治疗申请单”到行政楼2段114房间审核盖章后,方可外出检查治疗。

7.患者到外院检查时,必须使用全额现金结算。

8.患者到外院检查结束后的申请单、外检收据、明细清单,等本次出院后一起拿到患者单位办理相关手续。

三、公费医疗、医疗照顾人员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,最高报销额度如下

1.心脏起搏器:单腔的每套25200元、双腔的每套32400元、临时起搏器每套10800元。

2.心脏瓣膜:生物膜每套12600元、机械膜每套14400元。

3.人工晶体每个1215元。

4.人工关节:人工髋关节每套8100元、人工膝关节每套9000元、人工股骨 头(半髋关节)每套5940元。

5.人工血管:一次性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支付32400元。

6.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及其它体内器官最高支付32400元。

四、出院带药

患者出院带药,只限于住院期间所用药品,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,行动不便的最多可开2周量。